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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氮燃燒機氮氧化物尾氣分析儀 鍋爐氮氧化物分析儀
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(guī)定:
(一)施工工地出入口應當公示施工揚塵防治措施、負責人、投訴等信息。
(二)施工工地周圍應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設置連續(xù)、密閉的圍擋。
(三)施工工地地面、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降塵處理。
(四)易產(chǎn)生揚塵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時,應當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。
(五)建筑垃圾、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時內未能清運的,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并采取圍擋、遮蓋等防塵措施。
(六)運輸車輛在除泥、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,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等易產(chǎn)生揚塵的設備清理車輛、設備和物料的塵埃。
(七)需使用混凝土的,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者進行密閉攪拌并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,禁止現(xiàn)場露天攪拌。
(八)對工程材料、砂石、土方等易產(chǎn)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處理;在施工工地內堆放的,應當采取覆蓋防塵網(wǎng)或者防塵布,定期采取噴灑粉塵抑制劑、灑水等措施。
(九)在建筑物、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、建筑垃圾和渣土的,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,禁止高空拋擲、揚撒。
第三十四條 道路與管線施工,除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(guī)定外,還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(guī)定:
(一)施工機械在挖土、裝土、堆土、路面切割、破碎等作業(yè)時,應當采取灑水等措施;
(二)對已回填后的溝槽,應當采取灑水、覆蓋等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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